(刪除)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7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相關規範已整合至第五章慢車管理其他現行條文。
Q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目前無規範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7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此條原位於第五章慢車管理章節,遭刪除後相關規範已整合至同章其他現行條文。若在舊判決、舊文章或考古題中看到此條號,應對照現行有效條文閱讀,不可直接援引此條號主張權利或抗辯。
本條已刪除,現行法律不再適用。原條文位於慢車管理章節,相關規範已整合至同章節第 117 條至第 122 條的現行條文中。實務查詢時若見到舊判決或文章引用此條號,應對照現行有效條文閱讀,不要直接套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7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規中不再具有規範效力。其原屬第五章慢車管理章節,刪除後相關事項由同章其他現行條文規範。
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屬第五章慢車管理章節,相關規範已整合至同章其他現行條文,引用舊資料時應改對照現行有效條文。
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適用。原屬第五章慢車管理章節,刪除後相關規範整併至同章其他現行條文。
代表該條號經修法刪除,現行法不再列載、無規範效力,但條號保留以維持後續條文編號連續。
涵蓋慢車登記、安全設備、駕駛限制、裝載、行駛與停放等,分散在第115至132條的現行條文。
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亦非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例如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三輪車等。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法規 pcode,條文內容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並可查修正沿革確認刪除時點。
回到第五章比對第115至122條現行條文,找出原事項現由哪條承接,改援引現行條文後再使用。
不引用刪除條號,改用現行有效條文;必要時註明該條已刪除、規範已移列何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或經本平台同章內鏈逐條對照。
刪除是個別條文移除(法規本體仍有效);廢止是整部法規失效。第117條屬個別條文刪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本體仍現行有效。
未修正條文仍有效力、可援引;刪除條文無效力、不可援引。兩者都顯示在沿革中但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判決本身的既判力不受影響,但其引用的條文已失效,不可作為現在案件的法律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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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