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之1規定,人行道僅在設有標誌、標線時才開放慢車行駛,且慢車須讓行人優先通行。
Q · 人行道可以騎自行車嗎?
要看有沒有自行車標線,有才能騎且須讓行人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之1,人行道原則上不開放慢車,只有當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設有供慢車行駛的標誌、標線時,那段人行道才合法可騎。即使在合法路段,慢車也必須依標線指示行駛並讓行人優先通行。沒有標線就騎上人行道,屬違規行為,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
你以為人行道是行人的專屬地盤?多數情況確實是,但本條為慢車開了一道窄門。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的前提下,可以在人行道上設置標誌或標線,讓慢車合法行駛。意思是:如果你看到人行道上有自行車圖案的標線,那段路是合法的;如果沒有,你騎上人行道就是違規。而且就算合法路段,你也必須「讓行人優先通行」,不是你進入人行道你就變大。這條的關鍵不只是知道哪裡可以騎,更是知道進入這個空間時你的法律地位是什麼:你是被准許進入行人空間的客人,不是這裡的主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之1為慢車行駛人行道的例外授權規範:人行道專供行人通行,慢車原則上不得進入,但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的前提下,於人行道設置標誌、標線開放慢車行駛;慢車於該空間須依標線指示並讓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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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本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設置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沒有設置就代表該段人行道不允許慢車進入,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罰300至600元。檢舉照片只要清楚拍到車輛和人行道環境,幾乎都會成立。
本條沒明定速度,但「應讓行人優先通行」實質要求維持能隨時為行人停下的速度,實務建議不超過快步行走(時速6至10公里)。在人行道撞到行人的法律責任很重,電動自行車過失比例可能達90%以上。
恰恰相反。本條第二句「應讓行人優先通行」設定了無法翻轉的順序:行人大於自行車。標線只是給你准許進入的門票,沒有給你優先通行的特權。
原則不行,只有設有供慢車行駛標誌或標線的那段人行道才合法可騎,且須讓行人優先通行。
它是慢車行駛人行道的例外授權條款:主管機關得在人行道設標線開放慢車,但慢車要讓行人優先。
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不依原動機高速行駛的車輛,都屬慢車範圍。
代表該段人行道經主管機關開放慢車行駛,是准許進入的門票,但不等於擁有優先路權。
現場查看有無自行車圖案的標誌或標線,有才能騎,沒有就不得進入。
依標線方向行駛、維持能隨時為行人停下的低速、主動禮讓行人、不鳴喇叭催趕。
先用街景或現場確認該段無自行車標線,再拍清楚車輛與人行道環境,向警方或檢舉平台提報。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慢車違規處新臺幣300至600元罰鍰。
有標線該段慢車合法可騎但須讓行人;沒標線慢車一律不得進入,騎入即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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