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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2.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3.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4. 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5. 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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