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要求慢車起駛前注意前後左右、靠右順序行駛、保持可煞停車距,變換車道須讓直行車先行。
Q · 騎自行車也要像開車一樣守規矩嗎?
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24條把駕駛義務套在慢車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慢車(含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負有完整駕駛義務:起駛前須注意前後左右並讓行進中車輛行人優先、行駛須服從號誌標線、在未劃設慢車道時靠右側路邊行駛、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後車須保持可隨時煞停的車距、變換車道須讓直行車先行。違反任一項,事故發生時都會被計入過失比例,弱勢用路人身分不會自動免責。
騎自行車和騎機車最大的差別不只在速度,而在「你以為自己沒有駕駛責任」。本條把整套駕駛義務直接套到慢車身上:起駛前要注意前後左右、要讓行進中的車輛行人優先、要遵守號誌標線、要服從交通指揮、要在規定車道靠右順序行駛、後車要保持隨時可煞停距離、變換車道要讓直行車先行。每一條都是你騎汽機車時被教過的,但很多人騎自行車時直接遺忘。這條的真正威力在於:當你騎自行車撞到行人或被汽車撞,你過去隨意騎車的習慣會被一條一條翻出來計算過失比例。你以為的「弱勢用路人」身分,可能因為你違反本條而瞬間消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是規範慢車(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行駛義務的核心條文,涵蓋起駛前注意義務、號誌服從、車道靠右順序行駛、車距保持與變換車道讓行五大面向,使慢車駕駛人負擔與汽機車駕駛人相當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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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屬慢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完全適用,駕駛義務與一般自行車相同,但因時速較高,事故傷害與過失責任認定都較嚴。
不一定。若你違反本條(逆向、侵入快車道、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即使對方是汽車,你的過失比例仍可能過半。事故定責看行為不看車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右側路邊指車道最右側,騎上人行道反而違反同項第三款。
規範慢車完整行駛義務的核心條文,涵蓋起駛注意、號誌服從、靠右行駛、車距與變換車道五大面向。
依第6條,包括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及其他人力獸力車輛,本條對它們一體適用。
後車與前車間須保持足以隨時安全煞停的車距,追撞時是認定後車過失的依據。
本條的規定密度直逼汽機車駕駛規則,差別主要在無須駕照與速度上限,注意義務本質相同。
靠右側路邊依序行駛,右側路邊指車道最右側而非人行道,騎上人行道反而違規。
報警保全現場 → 拍照記錄雙方車道與違規 → 申請現場圖與初步分析研判表 → 對應條款主張。
罰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視違規態樣裁處,本規則為行為規範依據。
行車記錄器、安全帽運動相機、路口監視器影像是最有力的證據。
不一定。違反本條時即使對方是汽車,你的過失比例仍可能過半,定責看行為不看車種。
| 違規態樣 | 對應條項 | 對過失之影響 |
|---|---|---|
| 逆向行駛 | 第124條第3項(靠右順序行駛) | 違規明確,實務上過失比例常偏高 |
| 侵入快車道 | 第124條第3項第3款 | 過失比例顯著提高 |
| 未保持車距追撞前車 | 第124條第4項 | 責任原則歸後車 |
| 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 | 第124條第4項 | 變換車道方負主要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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