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應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停車之時間、地點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3 條規定,慢車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須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違規依道交條例第 74 條可罰 300 至 600 元。
Q · 騎慢車停路邊上下貨會被開罰嗎?
緊靠路邊合法,停車道中央妨礙交通就違規。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3 條,慢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時,必須緊靠路邊且不得妨礙交通。靠邊裝卸沒問題,但停在車道中央、紅黃線或讓後車必須繞道、減速的位置就構成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可處 300 至 600 元罰鍰。但書另授權主管機關就特定時間地點訂定特別規定,停在劃設的臨停或外送停靠區即屬合法。
你騎著外送的電動自行車到客戶大樓門口,停在馬路中央交貨,覺得「兩分鐘就好」。或者你騎著貨用三輪車在巷子裡裝卸紙箱,車身斜斜橫在路上。在你眼裡是工作日常,在這條規則和警察眼裡是違規行為。慢車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必須「緊靠路邊」,不能妨礙交通。這不是建議,是法律義務。例外只有一種:主管機關(公路、市區道路或警察機關)對特定時間、地點另有規定。多數人騎慢車不知道有這條,所以理直氣壯地停在馬路中央交貨、聊天、滑手機,直到後方汽車按喇叭、檢舉照片上傳、罰單寄到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3 條規範慢車(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在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時的停靠義務:必須緊靠路邊,且不得妨礙交通。但書授權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就停車的時間與地點另訂特別規定,作為彈性調整的法源依據,是慢車臨時停靠合規與否的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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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狀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3條允許慢車緊靠路邊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所以靠邊停沒問題。違規的是停在車道中央、雙黃線、紅線,或妨礙後方車輛通行的位置,違規可罰300至600元。許多縣市試辦外送停靠區,停在劃設位置是最安全的選擇。
本條但書留了一條路:主管機關對特定時間、地點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實務上可事先向當地警察分局或交通局申請臨時占用道路許可或裝卸貨物臨時停車證。沒申請就直接卸貨,被檢舉就是違規,沒有『我沒辦法』的免責空間。正規搬家公司通常會代辦路權申請。
會。本條沒有時間豁免條款,判斷標準是事實上是否妨礙交通,而非停靠時間長短。只要後方車輛必須繞道、減速或等待,即便只有數秒,也可能構成妨礙交通。
規範慢車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時,必須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是外送與自行車臨停裝卸被開罰的直接法源。
依本規則第6條,慢車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三輪車等非機動車輛。
以事實上後方車輛是否須繞道、減速、等待為判準,非以停靠者主觀認知為準。
指公路、市區道路或警察機關就停車時間地點訂定的規定,如外送停靠區、裝卸貨格位。
車身緊靠路邊、不擋後車,或停在劃設的臨停區、外送停靠區、裝卸貨格。
事先向當地警察分局或交通局申請臨時占用道路或裝卸貨臨時停車許可。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可處新臺幣300至600元罰鍰。
罰單送達後30日內提出申訴或行政訴訟,附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佐證。
前者合法,後者讓後車被迫繞道減速即妨礙交通,構成違規。
| 情境 | 合規性 | 依據 |
|---|---|---|
| 緊靠路邊裝卸、未妨礙後車 | 合法 | 本條前段 |
| 停車道中央/紅黃線、後車須繞道 | 違規(罰 300-600 元) | 本條 + 道交條例第 74 條 |
| 停於外送停靠區/劃設裝卸格 | 合法 | 本條但書(主管機關特別規定) |
| 巷內卸貨佔多數路寬、未申請 | 違規 | 本條前段(妨礙交通)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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