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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3 條(行人在人行道行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
  2.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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