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 條規定行人應走人行道或靠邊行走,不得在路上奔跑坐臥阻礙交通,並須避讓緊急車輛。
Q · 走路也有規定嗎?行人在路上不能做什麼?
有。須走人行道或靠邊,且不得在路上嬉戲坐臥阻礙交通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 條,行人有三項義務:第一,有劃設人行道就要走人行道,沒有的話要靠邊行走,但在行人優先區可走道路全寬;第二,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而阻礙交通;第三,聽到救護車、消防車等緊急車輛警號應立即避讓,已開始穿越且不影響車輛通行者應迅速穿越,未開始穿越者應暫停不得搶快。
你以為「我用走的,我有路權」。事實是,行人的路權沒有你想的這麼大。這條規則告訴你三件事:第一,有人行道就要走人行道,沒有的話要靠邊走(除非是行人優先區,那才能走整條路寬);第二,不能在路上奔跑、追逐、嬉戲、坐臥蹲立——這條看起來很煩瑣,但 2026 年修法後執法變嚴,攔截路口拍照、街頭表演甚至「在斑馬線停下來自拍」都有可能被認定阻礙交通;第三,聽到救護車、消防車、警車鳴笛時,你的避讓義務寫得比你想的細:已經開始穿越馬路、行進方向不影響緊急車輛通行,那你應該「迅速穿越」,不是停在路中間;還沒開始穿越就「應暫停」,不能搶快。這條規則的執法強度近年在大幅提高,因為交通部對「行人交通事故」的容忍度越來越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 條為行人通行義務之規範,明定行人在一般道路應走人行道或靠邊行走、在行人優先區可使用道路全寬,並禁止任意奔跑坐臥等阻礙交通行為,且課予對緊急任務車輛的避讓義務,構成行人交通安全與肇事責任認定的基礎條文。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本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立」涵蓋停下不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可處罰鍰。關鍵字是「阻礙交通」,重點不是你停了,而是停留有沒有影響其他用路人;短暫整理東西通常不會被開單,但拍照、街頭表演就有風險。
看你的位置。如果已經走到馬路上且行進方向不影響救護車通行,繼續迅速穿越過去;如果還沒踏上馬路,就暫停原地不要往前。最危險的是停在路中央。救護車駕駛最怕行人突然停下或臨時改變方向,讓他們能預判你的動作就是最大的協助。
嚴格說會。本條第一項規定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但實務上執法寬鬆,主要在事故認定時被搬出來用。如果你住的巷子常有車禍糾紛,建議裝行車記錄器或夜間穿著醒目衣服,這些在事故認定時對你有利。
規範行人通行義務的核心條文,明定走人行道或靠邊、禁止阻礙交通、避讓緊急車輛三大重點。
有明確標示、行人得使用道路全寬通行的區域,常見於商圈與夜市徒步區,不是自行認定。
行人的停留或行為影響其他用路人正常通行的狀態,是裁罰的關鍵要件,重點在影響而非單純停下。
聞救護車、消防車等緊急車輛警號時應立即讓行、不得阻礙其動線,並依是否已開始穿越決定迅速通過或暫停。
依第 133 條第一項應靠邊行走,避免走在路中央;未靠邊在事故肇責認定時會對行人不利。
已開始穿越且不影響車輛通行者迅速穿越過去,未開始穿越者暫停原地,切勿停在路中央或臨時改變方向。
報案就醫保留診斷、蒐集監視器與行車記錄器、確認對方身分,再依民法第 184、195 條請求賠償並注意 2 年時效。
靠行車記錄器、路口監視器、目擊證人畫面,證明自己無違反本條,是保住完整賠償的關鍵。
行人優先區可走道路全寬,一般道路有人行道就要走人行道、沒有就靠邊;差別在是否有明確標示。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