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9 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 14 歲兒童擅自穿越車道或在交通頻繁路段、鐵路平交道附近奔跑嬉戲阻礙交通,違反者罰家長。
Q · 小孩在馬路上亂跑,挨罰的是誰?
是父母或監護人,不是小孩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9 條,未滿 14 歲兒童擅自穿越車道或在交通頻繁路段、鐵路平交道附近奔跑、嬉戲、坐臥蹲立阻礙交通時,受罰的是父母或監護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處 300 至 600 元罰鍰。更關鍵的是,這張罰單會在事故後的民事求償中,被對方援引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主張,據以減少其應賠金額。
小孩在路邊追逐打鬧、突然衝出馬路被車撞,你的第一個反應大概是「司機怎麼開車的」。但這條規則告訴你一個多數家長不知道的事:如果你是父母或監護人,而你「疏縱」(沒有盡到管束責任)未滿 14 歲的小孩在馬路上奔跑、嬉戲、橫穿車道,被警察看到,挨罰的是你,不是小孩。罰鍰金額在處罰條例第 73 條,三百到六百元雖然不痛,但更關鍵的是:事故發生後的民事責任分擔,這條會直接被對方律師拿來主張「你也有過失」(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把對方該賠的金額砍掉一大塊。很多人以為孩子小、年紀未滿就是「無辜的弱者」,法律站在自己這邊。錯了。法律先要求你管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9 條為兒童交通照護義務規範,課予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滿 14 歲之人的交通行為管束責任,禁止其疏縱兒童擅自穿越車道或在交通頻繁道路、鐵路平交道附近奔跑、追逐、嬉戲及坐臥蹲立阻礙交通,違反以管束義務人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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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實務上警察在學區、夜市、鐵路平交道附近巡邏時看到家長疏縱小孩在車道上奔跑嬉戲,會依本條和處罰條例第73條開罰。罰鍰金額300至600元,金額不大但會留下紀錄。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能在現場馬上把小孩拉回安全位置並向員警說明剛剛在制止,多數員警會改為口頭勸導不開單。
可以而且很常見。對方律師會主張民法第217條的與有過失,把你疏於管教當作事故原因之一,要求減輕對方的賠償責任。如果你被開過本條的罰單,這個主張幾乎一定會被法院採納。內行人提示:事故後立刻檢查自己有沒有疏縱的書面紀錄,有的話要在訴訟一開始就主動處理,不要讓對方在開庭時突襲。
本條明文是未滿14歲。滿14歲的青少年在刑法上開始有部分責任能力,相關交通違規會直接對青少年本人開罰;但民事責任在實務上仍以個案判斷。內行人提示:14至18歲的半責任能力階段最複雜,建議家長在這個年紀重新和小孩確認交通規則與騎車年齡限制。
課予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滿 14 歲兒童的交通管束義務,違反由家長受罰,是兒童交通照護的核心規範。
指未盡管束義務、放任受監護人為穿越車道、奔跑嬉戲等禁止行為的不作為,重點在義務人的消極放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處 300 至 600 元罰鍰,受罰對象是父母或監護人。
139 條是行政罰(罰家長),187 條是民事連帶賠償(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對外連帶負賠償責任)。
警察在學區、平交道附近看到危險行為當下即可依本條與處罰條例第 73 條對家長開單,不必等事故發生。
確認開罰事實→蒐集現場影像與目擊→30 日內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附積極制止的佐證。
對方援引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按雙方過失比例減輕其賠償,被開過本條罰單會強化此主張。
現場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目擊證人可證明你即時制止;向員警陳述剛在制止常可改為勸導不開單。
139 條是事前行政管束罰家長,217 條是事故後民事上以與有過失減輕對方賠償,兩者常被串連使用。
| 比較面向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9 | 民法187 | 民法217 |
|---|---|---|---|
| 規範性質 | 行政管束義務(行為前介入) | 民事連帶賠償(法定代理人責任) | 賠償減免(與有過失) |
| 受罰/責任對象 | 父母或監護人 | 法定代理人與行為人連帶 | 被害人一方 |
| 效果 | 罰鍰 300-600 元 | 對外連帶賠償 | 減輕對方賠償金額 |
| 是否需發生事故 | 否,危險行為即可開罰 | 需有侵權損害 | 需有損害與雙方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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