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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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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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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
註銷
牌照。
汽車辦理第一項、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登記時,得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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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牌照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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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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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汽車裝載行駛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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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慢車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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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人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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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道路障礙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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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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