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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2. 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3. 汽車辦理第一項、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登記時,得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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