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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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 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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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汽車未領正式牌照前,於驗關、新領牌前檢驗、買賣試車、出售進口移車、外國車過境五種情形,應先申領臨時牌照才能合法上路。
Q · 中古車剛買還沒掛牌,車商說先開回家合法嗎?
要看是否已申領臨時牌照並實體掛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汽車在未領正式牌照前,只有在驗關繳稅、新領牌前檢驗、買賣試車、出售或進口移車、外國車過境這五種情形下,申領臨時牌照後才能合法上路。車商口頭說「沒問題」不等於合法;臨時牌照必須是實體掛在車上的那張牌,否則上路即屬無牌行駛,責任由駕駛人承擔。
深度解讀
你剛在二手車網站看上一台車,付了訂金,準備從台中開回台北。等等,這台車現在沒有牌照(前車主已過戶申請塗銷或本來就還沒掛牌),你直接開上路就是無牌行駛,當場可被攔下。1800 條就是為這個尷尬時刻準備的解方:在車輛還沒拿到正式牌照之前,遇到「驗關繳稅、新領牌前的檢驗、買賣試車、出售或進口從甲地開到乙地、外國車過境」這五種情境,你可以申請「臨時牌照」憑它合法上路。重點不在這條規定多複雜,重點在大部分人完全不知道有這個工具,結果不是被攔被罰,就是叫拖車多花一筆冤枉錢。知道這條的人,可以正大光明把車從車商開回家、開去驗車、開去報關,全程合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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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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