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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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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 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汽車未領正式牌照前,於驗關、新領牌前檢驗、買賣試車、出售進口移車、外國車過境五種情形,應先申領臨時牌照才能合法上路。

Q · 中古車剛買還沒掛牌,車商說先開回家合法嗎?

要看是否已申領臨時牌照並實體掛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汽車在未領正式牌照前,只有在驗關繳稅、新領牌前檢驗、買賣試車、出售或進口移車、外國車過境這五種情形下,申領臨時牌照後才能合法上路。車商口頭說「沒問題」不等於合法;臨時牌照必須是實體掛在車上的那張牌,否則上路即屬無牌行駛,責任由駕駛人承擔。

白話解讀

你剛在二手車網站看上一台車,付了訂金,準備從台中開回台北。等等,這台車現在沒有牌照(前車主已過戶申請塗銷或本來就還沒掛牌),你直接開上路就是無牌行駛,當場可被攔下。1800 條就是為這個尷尬時刻準備的解方:在車輛還沒拿到正式牌照之前,遇到「驗關繳稅、新領牌前的檢驗、買賣試車、出售或進口從甲地開到乙地、外國車過境」這五種情境,你可以申請「臨時牌照」憑它合法上路。重點不在這條規定多複雜,重點在大部分人完全不知道有這個工具,結果不是被攔被罰,就是叫拖車多花一筆冤枉錢。知道這條的人,可以正大光明把車從車商開回家、開去驗車、開去報關,全程合法。

法律定性

汽車臨時牌照係指車輛在未取得正式牌照前,因驗關繳稅、新領牌前檢驗、買賣試車、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外國汽車過境等五種法定特定情形,由公路監理機關核發、限定用途與效期之臨時通行憑證,為車籍空窗期內唯一合法上路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中古車剛買,車商說「先開回家明天再來辦過戶」,這樣算合法嗎?

看情況。如果車商有先申請臨時牌照並實體掛在車上,合法;如果只是口頭叫你先開回去、沒有實體臨牌,你就是無牌駕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可罰並當場禁止行駛。車離開車行前先繞車一圈確認臨牌實體在不在、效期是否涵蓋預計行駛日期,這30秒可以救你一張罰單。

Q2進口車從基隆港要開到台北,臨時牌照可以開幾天?

依第19條,驗關繳稅與檢驗申領的臨牌不能超過五日,有正當理由可再領一次;甲地駛往乙地則視行程核定,同省市內不得超過十五日。實務上進口車流程容易卡關,代辦通常會把第一段臨牌用滿再用但書延長,不要等最後一天才發現要重跑流程。

Q3外國朋友開自己的車來台灣旅遊可以嗎?

可以,但必須走第五款的過境臨時牌照程序,由入境的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最長三個月,出境時要繳回。實務上多數外國旅客會選擇租車,因為自帶車的報關、保險、臨牌一整套成本遠高於租車;若有特殊需求(如環島車隊活動),記得提前聯絡入境港監理機關確認文件。

Q4汽車臨時牌照什麼情況可以申請?

限驗關繳稅、新領牌前檢驗、買賣試車、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外國車過境五種法定情形,超出範圍不予核發。

Q5臨時牌照是什麼?

車輛取得正式牌照前,於特定情形下核發、限定用途與效期的合法上路憑證,是車籍空窗期唯一通行依據。

Q6臨時牌照和正式牌照差在哪?

正式牌照長期有效代表完成車籍登記;臨時牌照限五種用途、效期短(多為五日內),屆滿須停駛繳回。

Q7什麼叫無牌行駛?

未懸掛或未領用牌照而行駛公路即屬無牌行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可罰並當場禁止行駛。

Q8汽車臨時牌照怎麼申請?

確認屬五款情形 → 備齊車輛來歷與買賣/進口文件 → 向監理機關申請 → 領牌實體掛車 → 效期內完成移動。

Q9中古車怎麼合法開回家?

要求車商先申領臨時牌照(試車或新領牌前檢驗)並實體掛車,核對號碼與效期後再上路。

Q10進口車從港口怎麼開到監理站?

用第一款驗關、第二款檢驗的臨時牌照分段移動,每段效期不超過五日,必要時用但書再領一次。

Q11外國車過境臨時牌照怎麼辦?

向入境港的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過境臨時牌照,最長三個月,出境時繳回。

Q12臨時牌照 vs 試車牌照差在哪?

臨時牌照針對個別車輛特定用途;試車牌照(第20條)是汽車業者長期試車的牌照,主體與用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適用對象效期上限核發機關
第一款 駛往海關驗關繳稅進口車不得超過五日(可再領一次)公路監理機關
第二款 新領牌前檢驗待驗新車/待掛牌車不得超過五日公路監理機關
第三款 買賣試車買賣交車試車不得超過五日公路監理機關
第四款 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車輛移地視行程核定,同省市內不得超過十五日公路監理機關
第五款 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外國車最長三個月,出境繳回入境港監理機關

適用對象

第一款 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進口車
第二款 新領牌前檢驗
待驗新車/待掛牌車
第三款 買賣試車
買賣交車試車
第四款 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
車輛移地
第五款 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
外國車

效期上限

第一款 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不得超過五日(可再領一次)
第二款 新領牌前檢驗
不得超過五日
第三款 買賣試車
不得超過五日
第四款 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
視行程核定,同省市內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五款 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
最長三個月,出境繳回

核發機關

第一款 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公路監理機關
第二款 新領牌前檢驗
公路監理機關
第三款 買賣試車
公路監理機關
第四款 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
公路監理機關
第五款 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
入境港監理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運送車両法 第34条(臨時運行の許可・仮ナンバー)
韓國자동차관리법 제27조(임시운행의 허가)
中國《机动车登记规定》臨時行駛車號牌制度
德國Fahrzeug-Zulassungsverordnung (FZV) § 16a Kurzzeitkennzeichen / § 41 rotes Kennzeichen
法國Immatriculation provisoire(plaque WW,réglementation française d'immatriculation des véhicules)
美國Temporary registration permit / dealer plate(各州車輛管理法規,無聯邦統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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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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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8 條規定:「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