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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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9條規定臨時牌照效期:驗關驗車試車最長五日可延一次,跨地移動同省市最多十五日,外國過境車最多三個月,到期須繳銷且不得營業。
Q · 臨時牌照可以開幾天?
最長五日,可延一次,到期須繳回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9條,臨時牌照效期視申領情境而定:驗關、驗車、買賣試車最長五日,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再領一次(上限十日);買賣或進口跨地移動視行程核定,同一省市最多十五日;外國車過境最多三個月。效期屆滿須主動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且全程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深度解讀
拿到臨時牌照只是開始,真正關鍵的是這張紙能撐你幾天。1900 條把不同情境拆得很清楚:去海關驗關、去監理站驗車、買賣試車這三種情境,臨牌最多五天,有正當理由可以再延一次(也就是上限十天)。如果是因為買賣或進口從甲地開到乙地,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同一省市內最多十五天。外國車過境最多三個月。期限一過,這張臨牌就是廢紙,你不能繼續開,還必須主動繳回監理機關。最殘酷的一條在第三項:領了臨牌的車不能載客載貨營業。意思是你不能拿臨牌跑 Uber、不能拿臨牌跑物流、不能拿臨牌做任何收費的運輸行為。違反這條不只罰錢,還可能讓你的營業執照受波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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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