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0 條規定試車牌照供汽車買賣業、製造業及研究機構試行汽車使用,不得載客貨營業,須在指定路線區域行駛並按季或按年領用。
Q · 沒掛正式牌的新車為什麼能合法上路試行?
因為車商、車廠領有試車牌照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0 條,汽車買賣業、製造業或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試車牌照憑用,但須遵守六項義務:不得載客貨收費營業、應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行駛、按季或按年領用、繳納押牌費與租牌費、不用時繳回、懸掛於指定車種類別。第三項並開放符合條件者依附件二十一申領試車牌測試自動駕駛車輛。
如果你開過車,可能注意過某些特定車輛的牌照看起來怪怪的,那很可能是「試車牌照」。它跟臨時牌照長得像,但本質完全不同:臨牌是「車輛還沒掛牌、需要短期合法上路」的工具;試車牌則是「掛在汽車買賣業、製造業、研究機構」的長期憑證,按季或按年領用,掛上去後同一張牌可以在多輛車間切換使用。這條規定六個基本義務:不能載客載貨營業、要在指定路線或區域行駛、按季或年領用且要按時換照、要繳押牌費和租牌費、不用就要繳回、要懸掛在指定車種類別。第三項是最值得注意的新概念:自動駕駛車輛的試行也納入這套架構,研究機構和符合條件的業者可以依附件二十一申領試車牌做研究測試,但行駛時要有適當管制措施。這意味著台灣其實已經在法規層面為自駕車測試開了一條合法路徑。
試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予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及汽車研究機構,供其因業務需要試行尚未領有正式牌照車輛之長期憑證,按季或按年領用、可在多輛車間切換掛載,並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0 條第三項擴及有條件、高度、完全自動化駕駛車輛之研究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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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最大差別在使用主體和使用模式。臨牌是任何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五種情境下都可申請的短期憑證;試車牌則限定汽車買賣業、製造業、研究機構持有,按季或按年領用,可在多輛車之間切換掛載。內行人提示:消費者買中古車試駕用的是車商持有的試車牌,個人從港口開回進口車用的是自己申請的臨牌,責任歸屬時要分清楚。
可以,但條件很嚴。依本條第三項,要符合三個條件:一、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為汽車研究機構;二、目的是研究、測試業務;三、行駛時要有適當管制措施。具體要件依附件二十一規定。內行人提示:與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搭配,前者解決道路合法性,後者解決法規豁免,兩套並行才是完整方案。
不可以。第一款明定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試駕活動本身不能收費,行駛範圍也要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內行人提示:如果車商帶你跑出指定區域、甚至長途到外縣市,這趟試駕可能已屬違規行駛,一旦出事責任歸屬會非常麻煩,建議試駕前要求出示試車牌實體並拍照存證。
公路監理機關核發給車商、車廠、研究機構,供業務試行尚未掛正式牌車輛的長期牌照憑證,可按季或按年領用並在多車間切換。
臨牌任何人短期一次性申請、綁定特定車輛;試車牌限業者按季年領用、可多車切換。使用主體與模式完全不同。
指符合條件業者或研究機構,就有條件、高度、完全自動化駕駛車輛,依附件二十一申領試車牌並在有管制措施下進行的道路研究測試。
正式牌綁定特定已型式核可車輛、長期供一般使用;試車牌是產業專用、限指定範圍與用途、不得營業,是過渡性憑證。
確認資格(車商/車廠/研究機構)→ 依附件二十四(自駕車依附件二十一)備件 → 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 → 繳押牌費租牌費 → 懸掛指定車種類別。
依規定費率繳納押牌費及租牌費,實際金額以公路監理機關公告費率為準,期滿或不續用須繳還牌照。
依法領有公司商業工廠登記證明或為汽車研究機構,因研究測試需要,依附件二十一申領,並備妥行駛時的適當管制措施。
按季或按年領用,期滿仍需續用時應於期滿十日內向原發照機關換領新照;不再使用則將牌照繳還。
產業長期反覆試車用試車牌;個人單次驗關、領照前移運用臨牌。看你是業者還是一次性需求。
| 比較面向 | 試車牌照 | 臨時牌照 |
|---|---|---|
| 使用主體 | 限汽車買賣業、製造業、研究機構 | 任何人於第18條五種情形均可申請 |
| 使用模式 | 按季或按年領用,可在多輛車間切換掛載 | 綁定特定車輛、特定情境,短期一次性 |
| 使用期限 | 按季或按年,期滿可續領換照 | 依第19條最長不得超過五日等短期限 |
| 典型場景 | 研發測試、媒體試駕、整備運送、自駕車測試 | 驗關、領照前過境、出廠移運等 |
| 自駕車適用 | 第三項明文開放有條件至完全自動化車輛測試 | 無自駕車專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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