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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過戶登記應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並應繳驗下列證件。 一、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二、行車執照。
  2. 公路監理機關於審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過戶登記,換發新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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