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汽車牌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PDF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
變更登記
,除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汽車牌照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5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汽車裝載行駛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慢車 §11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行人 §13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道路障礙 §14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14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