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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3 條

  1.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2.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3.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4.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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