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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但黏貼電子收費裝置後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2.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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