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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丈量量計方法,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長:自前保險桿至車尾最末端之長度。 二、車寬:車身左右最大之寬度。 三、車高:自地面至車身最高點之高度。 四、輪距:左右輪胎中心線之距離,雙輪者以左右雙輪中心線之距離為準。 五、軸距:前軸中心點與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多軸者,以前軸或前軸組中心點與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為準;半拖車以第五輪中心至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為準。 六、最遠軸距:車輛最前軸中心點與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 七、後懸:最後軸中心點與車尾間之距離,但保險桿不計在內。 八、段差:汽車車寬小於所附掛之拖車時,拖車單邊超出汽車部分之尺寸;其量度以兩車中心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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