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 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 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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