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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習汽車駕駛,以在駕駛學習場內學習駕駛為原則。在學習路線駕駛時,應依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指定之道路及時間內為之,並應由領有學習車類駕照之汽車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
  2. 汽車駕駛執照路考考驗之道路路線或路段,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後,送請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備查;該路線或路段並得為學習路線。
  3. 駕駛訓練機構辦理機車駕駛訓練,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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