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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者,其應考科目分為學科筆試及術科實務操作兩項。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術科考驗。
  2. 學科及術科考驗成績最高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基準均為七十分,但術科考驗如有其中任何一站缺考、棄考或零分亦評為不及格。
  3. 學科之題庫、配題及術科之試題、配分基準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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