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動力機械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驗公司登記文件、來歷憑證與諸元照片申請牌證,配衡型堆高機另需安全設備證明與檢測合格證書,臨時通行證行駛距離以三公里為限。
Q · 動力機械(怪手、堆高機)要怎麼申請牌照?
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驗登記文件、諸元規格與照片即可申請牌證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1,動力機械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驗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並檢附來歷憑證、諸元規格資料及加註尺度之照片。第二款一般動力機械須裝有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104年12月31日前進口者得非在左側),並備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等;屬危險性機械者另附檢查合格證明。第三款配衡型堆高機限機械安裝業或起重工程業登記者,並須檢附四路行車紀錄器、三邊盲區雷達、警示燈等設備證明與檢測合格證書。上路前另須依規定申請臨時通行證。
工地裡那台怪手、那台堆高機,跟你開的小客車一樣需要牌照,但申請流程嚴格到讓很多老闆崩潰。第二款的工程重機械如果方向盤不在左邊,民國104年12月31日後再進口就永遠領不到牌。第三款的配衡型堆高機更慘,光是上路所需的設備清單就讓人頭暈:四路行車紀錄器要紅外線夜視且HD畫質、三邊盲區雷達感應距離五公尺、紅光線條警示燈、箭頭紅光指示燈、行駛警示燈,每一項都要有「證明文件」隨件送審。漏掉任何一份,臨時通行證下不來,車就只能停在場區,不能跨工地調度。臨時通行證還有距離限制:配衡型堆高機只能行駛三公里以內的路段。很多公司花了幾百萬買堆高機,結果卡在這個關卡半年動不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1為非屬汽車之動力機械(如怪手、堆高機等工程機械)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辦理轉讓變更登記及申請臨時通行證之程序性規範,並對配衡型堆高機設定營業項目限制與安全設備門檻,是工程機械合法上路的核心管制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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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上道路(封閉場區內使用)的話不需要。但只要有任何一刻會走到「道路」(包括連接兩個倉庫的私人巷道、社區道路),就需要登記領牌並依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申請臨時通行證。判斷標準是「不特定多數人是否能通行」,不是這條路屬於誰。
比一般車輛麻煩很多。第二項要求受讓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不只是名字改一改。原始登記文件不完整的話,你必須補齊所有缺漏(檢測合格證書、設備證明等)才能完成過戶。買二手堆高機前,先請賣方出示完整牌證和最近一次臨時通行證。
民國104年12月31日後進口的,方向盤必須在左側,無法例外。104年以前進口的還可以用第二款第一目但書放寬。這是一個歷史的時間切點,現在已沒有放寬空間。
非屬汽車的工程機械(如怪手、堆高機)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後核發的牌證,是合法上路的前提。
貨叉可收折裝置、四路行車紀錄器(紅外線夜視HD)、三邊盲區雷達感應五公尺、語音警示器、紅光警示燈,並附檢測合格證書。
動力機械於道路行駛時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載明條件與期限的通行許可,需附保養紀錄與檢查合格證明。
動力機械非屬汽車,依第83條之1走獨立登記程序,配衡型堆高機還有營業資格與設備門檻,比一般汽車嚴格。
繳驗公司登記文件、來歷憑證、諸元規格與照片 → 補齊設備與檢查證明 → 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牌。
先領牌 → 檢附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 → 附檢查或檢測合格證明 → 向監理機關申請。
由受讓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原始文件缺漏須補齊檢測合格證書與設備證明才能完成。
先確認進口日期與方向盤位置;104/12/31後進口且方向盤非在左側者無法領牌,只能留在私人封閉場區使用。
完全封閉場區內使用不用;但只要行經不特定多數人可通行的道路(含私人巷道)就要領牌+臨時通行證。
| 比較項目 | 一般動力機械(第二款) | 配衡型堆高機(第三款) |
|---|---|---|
| 適用對象 |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動力機械 |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配衡型堆高機 |
| 營業資格限制 | 無特別限制 | 限機械安裝業或起重工程業登記者 |
| 方向盤規定 | 須裝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104/12/31前進口者得非在左側) | 依第三款設備要求,無方向盤位置但書 |
| 特殊設備證明 | 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防捲入裝置 | 四路行車紀錄器、三邊盲區雷達(5公尺)、語音警示器、紅光警示燈、檢測合格證書 |
| 臨時通行證行駛距離 | 依核定期間,無三公里限制 | 行駛道路距離以三公里以下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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