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 條把工程重機械、起重機車、配衡型堆高機列為「動力機械」,非屬汽車,並依總重量分為普通、重型、大型重型三級管理。
Q · 堆高機、工程吊車算不算汽車?要不要辦牌照?
不算汽車,屬動力機械,有獨立牌證制度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 條,堆高機、起重機車、工程重機械屬「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不適用汽車的牌照、保險與駕照規定。但其中裝有輪式輪胎的起重機車與配衡型堆高機,必須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 80 條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才能憑證行駛道路。動力機械並按總重量分為普通(42 公噸以下)、重型(42 至 75 公噸)、大型重型(逾 75 公噸)三級。
馬路上偶爾會看到一些奇怪的大塊頭:工地的吊車、堆高機、重型工程機械。你以為它們是「車」,但法律上它們有個獨立身份,叫「動力機械」,不算汽車。為什麼這個區分重要?因為動力機械有完全不同的牌照、登記和上路規則。本條第一項列出四類動力機械:不靠拖車能自走的工程重機械、起重機車、配衡型堆高機、其他特定用途自走機械。第二項規定其中「裝有輪胎的起重機車和配衡型堆高機」必須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牌證並取得臨時通行證才能上路,不能像汽車那樣隨意行駛。第三項把動力機械按重量分三級:42 公噸以下是普通、42 到 75 公噸是重型、超過 75 公噸是大型重型。每級對應不同的管理要件。第四項有個很冷門但很重要的規定:進口配衡型堆高機方向盤必須在左側,但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進口的不受此限。這條反映了台灣早年大量從日本進口右駕堆高機的歷史,是現在還能在工地看到老堆高機方向盤在右邊的法律基礎。
「動力機械」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 條所列、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但非屬汽車範圍的機械,包含工程重機械、起重機車、配衡型堆高機及其他特定用途自走機械;其上路採牌證加臨時通行證的特殊管理制度,並依總重量分為普通、重型、大型重型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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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 條第一項明定動力機械非屬汽車範圍,配衡型堆高機是動力機械的一種,不適用汽車的牌照、保險、駕照規定,但有自己的牌證與臨時通行證制度。因不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堆高機撞到的受害者賠償流程比車禍複雜,須直接面對操作人與雇主。
第 83 條第四項規定進口配衡型堆高機方向盤應在左側,但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進口者不在此限。早年台灣大量從日本(右駕國家)進口堆高機,這些機械合法存在於市場。買二手堆高機時,方向盤位置加進口日期是判斷合法性的關鍵組合。
裝輪式輪胎的配衡型堆高機屬動力機械,上路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牌證並核發臨時通行證,不適用汽車牌照制度。
指不經曳引能自走但非屬汽車範圍的機械,如工程重機械、起重機車、堆高機,有獨立的牌證與分級管理,不適用汽車牌照保險駕照。
以後方配重平衡前方貨物之堆高機,裝有輪式輪胎者依第 83 條須辦牌證才能行駛道路。
完全不同。前者指逾 75 公噸工程機械,後者是摩托車分類,兩者毫無關係,引用混淆會出錯。
依第 83 條之 1 備齊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等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再比照第 80 條核發臨時通行證。
依總重量:42 公噸以下且尺度合格為普通、逾 42 至 75 公噸或尺度超限為重型、逾 75 公噸為大型重型。
查進口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進口的右駕配衡型堆高機合法;之後進口須方向盤在左側。
確認是否有牌證與臨時通行證,沒有即屬違規,可向公路監理機關檢舉。
動力機械不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被撞受害者可能無保險可請求,須直接向操作人與雇主求償,流程比車禍複雜。
前者右駕合法可流通,後者方向盤須在左側,這個分水嶺直接決定機械的法律地位與二手價值。
| 級別 | 總重量 | 尺度條件 | 管理要件 |
|---|---|---|---|
| 普通動力機械 | 42 公噸以下 | 全長、全寬、全高符合第 38 條大貨車尺度限制 | 牌證 + 臨時通行證 |
| 重型動力機械 | 逾 42 至 75 公噸 | 或 42 公噸以下但尺度逾大貨車限制 | 牌證 + 臨時通行證(要件較嚴) |
| 大型重型動力機械 | 逾 75 公噸 | 不限 | 牌證 + 臨時通行證(最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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