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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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指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 二、重要鐵路平交道或重要道路之交通嚴重受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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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第 3 條,根據我精通的法律規定,此法條定義了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包括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以及重要鐵路平交道或重要道路的交通嚴重受阻。這些情況都被視為重大交通事故。 例如,根據這個法條的定義,如果一起車禍造成了三人以上的死亡,或者十人以上的死傷,或者十五人以上的受傷,就被視為重大交通事故。除此之外,如果車禍導致了重要鐵路交叉路口或重要道路的嚴重交通阻塞,也符合這個法條所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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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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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