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大交通事故,指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 二、重要鐵路平交道或重要道路之交通嚴重受阻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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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指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 二、重要鐵路平交道或重要道路之交通嚴重受阻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