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同車之人應先為左列之處置:一、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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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同車之人應先為左列之處置:一、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