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4 條
快速跳轉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同車之人應先為左列之處置:一、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回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同車之人應先為左列之處置:一、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