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現道路交通事故之過往車輛駕駛人及其他人,應協助報告警察機關,並參加援助,不得無故停留現場圍觀。如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應主動向警察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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