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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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道路交通事故之過往車輛駕駛人及其他人,應協助報告警察機關,並參加援助,不得無故停留現場圍觀。如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應主動向警察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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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第 5 條的解釋,根據該法規,當發現道路交通事故時,過往車輛駕駛人及其他人應該協助報告警察機關,並參加援助,不得無故停留現場圍觀。如果發現肇事逃逸車輛,則應主動向警察機關檢舉。這項法規的立法目的在於促使交通事故的目擊者積極參與協助,以確保肇事者無法逃逸並協助受害人及警察調查。作為一個具體例子,根據最高法院 92 年度臺上字第4468號刑事判決,涉及肇事逃逸車輛的情況應該被主動向警察機關檢舉,這符合該法條的要求。
- 肇事逃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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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