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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立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之受傷者,均應儘速救治不得拒絕,有關手續後補辦。其必須轉送他處就醫者,仍應先予必要之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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