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公私立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之受傷者,均應儘速救治不得拒絕,有關手續俟後補辦。其必須轉送他處就醫者,仍應先予必要之急救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第 6 條,根據這項法規,公私立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之受傷者,均應儘速救治不得拒絕,有關手續俟後補辦。其必須轉送他處就醫者,仍應先予必要之急救措施。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就駕駛肇事逃逸的行為人而言,即使在肇事後有無過失都不影響罪責的成立,只要肇事逃逸行為成立即屬犯罪。 在参考的資料中,第(五)條舉例描述了一個案例,有關汽車駕駛人肇事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後,應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通知警察機關的情況。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6 條所要求的公私立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之受傷者應儘速救治不得拒絕,有關手續俟後補辦的規定。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