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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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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傷者之公私立醫院診所,應登記送醫者及受傷者之姓名、住址。送醫者如為車輛駕駛人,並登記其駕照號碼及所駕車輛種別、牌號,並通知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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