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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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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傷者之公私立醫院診所,應登記送醫者及受傷者之姓名、住址。送醫者如為車輛駕駛人,並登記其駕照號碼及所駕車輛種別、牌號,並通知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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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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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第 7 條規定:「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傷者之公私立醫院診所,應登記送醫者及受傷者之姓名、住址。送醫者如為車輛駕駛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