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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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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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當道路交通事故只造成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在事故發生當場可以自行和解的情況下,是可以不需要報告警察機關的。舉例來說,如果兩輛車在交通事故中只是造成車輛損壞,當事人可以當場協商賠償而不需要報警。
- 和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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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