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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主管機關對未經公私立訓練機構訓練結之駕駛人,於考取駕駛執照後,得施以發照前講習。
  2.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為加強當地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得派員至當地各機關、學校、工廠或公司行號等,比照前項講習方式辦理巡迴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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