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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地點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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