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 一、從事汽車檢驗、考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 二、一年內曾受記大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再不依規定辦理。 三、受停止檢驗、考驗工作之處分在三年內達二次,再不依規定辦理。
-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經廢止者,三年內不得申請參加該類證照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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