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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其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
  2.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者,自被查獲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該類證照之檢定,並撤銷其取得之該類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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