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汽車檢驗員檢定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滿二十歲。 二、學歷、經歷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農機、重機械或機械科系畢業者。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業,並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者。 (三)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一年以上者。 (四)現(曾)任公路監理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級以上之技術人員。 三、領有檢定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
- 申請機車檢驗員檢定之資格不受前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各目有關科系之限制。
- 第一項所指之汽車駕駛執照包含國軍汽車駕駛執照。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