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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3 條

  1. 1.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醫療費用由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之標準如左: 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財物毀損、喪失之賠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定之。
  2. 2.汽車運輸業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其理賠金額視為前項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汽車運輸業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3.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賠償標準,請求權人能證明實際所受損害較高者,不受其限制。第一項所定標準,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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