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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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或死亡,除因不可抗力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其過失所致者,仍得依左列標準酌給喪葬或醫藥補助費: 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台幣十萬元。 二、受傷者,按實補助醫藥費,最高金額新台幣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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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力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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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