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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5 條

前二條醫藥費用,除因急救外,以就醫之公立醫院及政府辦理或特約之保險醫療院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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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5條規定,傷害醫療給付之範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及其部分負擔、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膳食費及義肢裝置費差額。另根據強保法第 32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或受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此外,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保險人就其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傷害醫療給付。而全民健保之給付係基於被害人個人自行支付保險費而取得,與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如此一來,受害人僅得就全民健保給付以外之部分負擔或差額等費用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然而,根據強保法第 5條及第 6條規定,醫療給付金額,並非採定額給付。其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條第 2項規定的相關醫療費用,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看護費用等,必須由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實際且必須支出才在給付範圍之內。如果是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外支出的醫療用品及醫藥費用,則並不在強保法之規定給付範圍之內。 根據前開各項法條所述,給付金額及範圍應根據被害人實際支出以及全民健保的給付情況來確定,並非為定額給付。同时,受害人所支付的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外的醫療用品及醫藥費用不在強保法的規定給付範圍之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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