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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領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後,不得將車輛再行寄行,或移轉行政管轄,該車之牌照亦不得轉讓與其他個或計程車客運業之公司或行號營業。
  2. 申請人於辦理車輛過戶時,原出具同意書之車行不得無故拒絕,違者由監理機關逕行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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