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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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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照遺失、毀損或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電臺設置者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更正,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2. 2.電臺設備或基地臺設置地點變更時,應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轉本會核發架設許可證,架設完成,向本會申請審驗,其審驗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
  3. 3.前項審驗合格者,予以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4. 4.電臺轉讓,或變更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者,電臺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本會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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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執照遺失、毀損或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電臺設置者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更正,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