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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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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臺暫停使用時,電臺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本會封存電臺設備。
  2. 2.前項暫停使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超過執照有效期限。
  3. 3.電臺因故暫停使用後恢復使用時,電臺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轉本會辦理啟封及審驗。本會辦理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及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會同審驗。
  4. 4.電臺暫停使用期滿,未申請恢復使用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本會廢止其無線電頻率指配,並註銷執照。
  5. 5.電臺不再營運時,電臺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本會廢止其無線電頻率指配,並註銷執照。
  6. 6.前二項經本會註銷執照者,其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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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電臺暫停使用時,電臺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本會封存電臺設備。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