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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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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適用第三條之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二、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之兒童。 三、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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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適用第三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