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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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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編用車輛及人員之範圍如左: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之公、私有機動車輛。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警備、消防、救護、垃圾、水肥及經公路監理機關檢定專用於搶修交通、郵政、電信、電力、石油、自來水公共設施具有特種裝置之各型車輛。 (二)機器腳踏車、小客車(含駕駛座位,共五人座以下)。 (三)依法享有豁免權者之各型車輛。 二、汽車必要人員及修護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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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豁免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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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編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編用車輛及人員之範圍如左: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之公、私有機動車輛。但有左列情形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編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