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機關,各有關同業公會、職業工會;均應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及支援,密切配合編用業務之推行。
根據車輛編用辦法第 6 條,各級行政機關、同業公會、職業工會都應負責提供相關資料及支援,並密切配合編用業務的推行。 這個法條的目的在於要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相關的同業公會和職業工會,配合提供資料和支援,以協助推行車輛編用業務。這樣可以保障編用業務的順利進行,並確保相關的資訊流通暢順。 舉例來說,如果有關一個特定車輛編用業務的執行需要取得某一方面的資料,那麼根據法規,相關的行政機關或同業公會、職業工會應該提供協助,以確保這些資料能夠順利取得並支援相關業務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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