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前條第三項專業機構調查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汽車安全性改善建議等。
專業機構不得將涉及個人隱私或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
營業秘密
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車輛安全性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