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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三項專業機構調查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汽車安全性改善建議等。
  2. 專業機構不得將涉及個人隱私或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營業秘密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車輛安全性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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