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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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機構應於調查前擬具汽車安全性調查計畫書,載明調查緣由、調查對象、調查目的、調查範圍、調查方法、預定工作進度等內容,經交通部同意後執行之,並應通知列為調查對象之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
- 2.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期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主動就汽車安全性進行召回改正或為其他必要處理措施,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得停止調查。
- 3.專業機構於調查完成後,應撰寫汽車安全性案件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送交通部,交通部並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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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問題提到的《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9條,其中第1條要求專業機構在進行汽車安全性調查前,必須先擬定汽車安全性調查計畫書,內容包括調查緣由、對象、目的、範圍、方法和工作進度等,並獲得交通部同意後執行。這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引用交通部相關文件或法規,例如最新版《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以及交通部針對汽車召回相關案例。 至於第2條,該條文規定在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期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主動進行召回改正或其他必要處理措施,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得停止調查。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包括交通部對於汽車召回和改正程序的指引文件,以及相關的召回案例。 第3條要求專業機構在調查完成後,撰寫汽車安全性案件調查報告並送交通部,交通部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這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包括相關的調查報告範本,以及交通部公開的汽車安全性調查案例報告。
- 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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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