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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條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經交通部認為汽車安全性案件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汽車安全性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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