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專業機構接獲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通報資料後,應予登錄、彙整及判斷分析,並適時向交通部提出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
- 2.專業機構提出分析報告前,應通知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提供說明資料。
回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