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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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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分析報告內容,專業機構應就下列情形分析汽車安全性: 一、未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與健康者。 二、違反汽車安全相關法令規定者。 三、同一批號汽車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或國外政府、廠商宣布召回或發布警告通知者。 四、其他安全瑕疵,足以影響行車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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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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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分析報告內容,專業機構應就下列情形分析汽車安全性: 一、未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