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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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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施行後,使用人主動將所設架空纜線地下化,且無第九條第二項情形者,徵收機關自架空纜線地下化完成之日起,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二年。
  2. 2.電線桿或電信桿兼作照明燈桿使用者,徵收機關應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
  3. 3.國道電子收費門架附掛營業用,且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者,徵收機關應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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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使用人主動將所設架空纜線地下化,且無第九條第二項情形者,徵收機關自架空纜線地下化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