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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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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以下簡稱設施物),除下列各款免徵公路用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外,徵收機關應依本辦法徵收使用費: 一、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所設置之營業用,且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 二、共同管道及設置於其內之各項設施物。 三、收益用於償付該公路建設經費使用,且經行政院專案准有案者。 四、使用人另依協議繳納租金予徵收機關者。 五、消防設施。 六、郵筒。 七、公用電話亭。 八、產權屬用戶所有且與公路路線橫交之民生管線、桿線及設施。 九、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十、大眾捷運系統及鐵路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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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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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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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以下簡稱設施物),除下列各款免徵公路用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