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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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以下簡稱設施物),除下列各款免徵公路用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外,徵收機關應依本辦法徵收使用費: 一、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所設置之非營業用,且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 二、共同管道及設置於其內之各項設施物。 三、收益用於償付該公路建設經費使用,且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有案者。 四、使用人另依協議繳納租金予徵收機關者。 五、消防設施。 六、郵筒。 七、公用電話亭。 八、產權屬用戶所有且與公路路線橫交之民生管線、桿線及設施。 九、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十、大眾捷運系統及鐵路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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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收名詞
- 非名詞
- 公益性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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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