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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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如下: 一、國道: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 二、省道: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但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除快速公路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三、市道、縣道:直轄市、縣(市)政府。但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委託管理之市道、縣道,為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 四、區道、鄉道:直轄市、縣政府或其委託之區、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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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徵收機關指的是負責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的機關,根據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第2條的規定,不同等級的道路有不同的徵收機關。例如,國道的徵收機關是交通部委任的機關,省道也是由交通部委任的機關,但在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的省道,除快速公路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市道、縣道的徵收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但根據法律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委託管理的市道、縣道是由交通部委任的機關。區道、鄉道的徵收機關是直轄市、縣政府或其委託的區、鄉(鎮、市)公所。 上述解釋來自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的第2條,其中所提到的不同等級道路和徵收機關的關係,可以在法規中找到對應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不同等級道路對應不同的徵收機關,這樣可以保障徵收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確性。
- 徵收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公路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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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