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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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於所處罰鍰未移送強制執行前,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法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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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第2條的規定,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受處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於所處罰鍰未移送強制執行前,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這包括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法罰鍰,或者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以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一號解釋為例,當中涉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就裁罰事宜所訂定的裁量基準以及罰鍰的額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上限。這顯示了分期繳納罰鍰的合理性,可根據經濟狀況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並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 另外,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保險事件之汽車所有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三十日,尚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應依標準表逕行裁決之。這也表明了處罰機關在處理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時有一定的裁量權,可以考慮受處罰人的經濟狀況與情況,進行罰鍰的分期繳納。
- 完納名詞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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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