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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9.17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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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於所處罰鍰未移送強制執行前,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法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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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行車執照有效期間,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2.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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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義務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法尚未結案之罰鍰。但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9.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