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9.17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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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行車執照有效期間,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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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9.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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