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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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第 4 條,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並於受理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根據這項法條,處罰機關有義務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的人提供分期繳納罰鍰的便利,並且在受理申請後要及時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以保障被罰款者的權益。 參考資料: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 罰鍰名詞
- 裁決書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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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